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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修正案)
(一九九九年三月六日经第七届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简称金属结构协会。 英文名称: 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 ure Association,缩写为:CCMSA。
第二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是由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建筑钢门窗、 铝门窗幕墙、塑料门窗、建筑钢结构、采暖散热器、建筑扣件、建筑模板、建筑给排水设备生产的企业及为本行业生产配套服务的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和有关设计院、科研所、大专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促进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通过为政府、为行业和企业服务,推动全行业的技术进步, 加快企业转换机制,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上受建设部的指导,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可同国内国外相应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它文件。
第五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探时我国建筑金属结构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改造中出现的难点、热点,及时向政府反映提出建议,推动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
2.根据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3.认真贯彻政府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以科学技术进步为先导,组织本行业为建设事业提供合格产品与服务。
4.协助政府部门制订、修订产品与工程技术标准;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做好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审查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工作。
5.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科技攻关工作,组织本行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6.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企业沟通情报信息,传播现代科学知识,开 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成果转让,积极扶持出口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7.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举办各类技术、管理培训班、研修班,委托有关院校开设大、中专班,提高全行业的技术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8.推动生产企业开展健康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的竞争,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积极促进会员间的横向联合,相互协作,取长补短,有效利用资源,协调行业行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9.向社会推荐、宣传名、优、新产品,组织产品展览展示,积极为企业拓展市场;采用必要的方式,抵制伪劣产品进入建筑业市场。
10.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反映企业的要求,传达政府的指示,当好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
11.积极兴办行业公益事业,做好行业会讯、技术书籍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建筑钢门窗、铝门窗幕墙、塑料门窗、建筑钢结构、采暖散热器、建筑扣件、建筑模板及给排水设备生产企业;为本行业产品配套服务的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及有关设计院、科研所、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经验丰富并有技术专长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个人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5.有权使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的名义和标志;
6.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会章,执行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 .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 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申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4.选举理事会理事和罢免理事;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推选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11.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2.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出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的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 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况。
第三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建设部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并报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协会终止后的 剩余财产,在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三月六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本章程 在执行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的变通,可经常务理事会做出暂行决定,再报下一届理事会通过。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
关于会员单位交纳会费的决议
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根据《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和民政部民社函〔1994〕23号文“关于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审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凡是本协会会员单位,必须交纳会费。其标准是:
1.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1000元
2.理事会员单位每年交给会费1200;
3.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
4.副会长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800元
5.港、澳、台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请遵照执行 。
本决议自一九九九年三月六日起执行
开户银行:北京市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
户名: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帐号:0200001409014459310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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